答案:(A)折舊方法由直線法改為年教合計法
企業可以採用例外原則(四項強制排除(追溯重編),十六項選擇豁免)來決定企業的 資產、負債、權益是否強制排除(追溯重編),或採用選擇豁免來編製IFRS的資產負債表數字。
強制排除(追溯重編),共有四項,選擇豁免,約有十六項。
首次採用IFRS的 四項 強制排除(exceptions)、十六項 選擇豁免(exemption) | |||||||
小 錫 編製 | |||||||
四項 強制排除 (忍者龜) | 十 六 項 選 擇 豁 免(豁免兔) | ||||||
1.金融工具(商品)除列 | 1.已認列金額工具之指定 | 5.母公司與子公司採用不同之IFRS轉換日 | 9. 租 賃 | 13.除役負債(含廠房、設備等) | |||
2.非控制(少數) 股權 | 2.複合工具 | 6.累積換算 差異數 | 10. 服務特許權協議 | 14.員工福利 | |||
3.避險會計 | 3.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原始認列時之公允價值衡量 | 7.公允價值做為認定成本 | 11.保險合約 | 15.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 |||
4.會計估計 | 4.母公司對子公司、聯合控制個體及關聯企業之投資 | 8.客戶資產 之轉入 | 12.借款成本 | 16.企業合併 (併購) | |||
1、直線法:
如果資產的效益(產生的收入)在早期、晚期都差不多時,
則該固定資產的使用成本,
分配在各個使用年度時也應該要平均化,
此即最常見的直線法。
其公式為:年度折舊=(成本-殘值)/耐用年數
在這種折舊方法下,每一個使用年度的折舊費用都相等,因此稱為直線法。
2、年數合計法:
如果資產早期的效益最高,之後逐年呈等差級數衰減時,應採用此法,
上例中阿邦的車可用4年,我們可假設第1年的效用是4。
第2年了,資產變舊了,效用也遞減,可假設第2年的效用是3,
以此類推,第3年的效用是2、第4年的效用是1。
在這4年中,總效用=4+3+2+1=10。
總成本是1000,總效用是10,使用1個效用的成本是100。
所以第1年要認400折舊、第2、3、4年分別要認300、200、100折舊。
上面的觀念可以簡化為:
當年度折舊= (成本-殘值)/總效用 * 當年度效用
再簡化就變成公式:
第t年折舊= (成本-殘值)/(N+(N-1)+...+1) * (N-t+1)
這個公式可以不用記,只要會記算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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