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之股票滿3年後,辦理公開發行的條件:
(一)最近期及最近1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淨值為正數者。
(二)上市者其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2年度均達4%以上者;或最近2個會計年度平均達4%以上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1會計年度為佳者。(上櫃者其獲利能力應符合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如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未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
(四)上市者未有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第1項第1、3、4、6、8及12款所定情事者。(上櫃者未有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第1、3、4、6、7及10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記名式股份總額高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規則」所定之持股成數者。
(六)私募有價證券所得之資金業依資金運用計畫執行完竣,並產生合理效益者。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七)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第12條之1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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